达宁案例丨别让“空手套白狼”毁了商业诚信:从一起居间案看法律的公平底线

在商业活动中,我们常常见到“居间人”(俗称中介)活跃在各类项目之间,利用其资源和人脉促成交易。为了激励居间人,委托人往往会在合同中承诺高额的“居间报酬”。然而,是不是只要签了合同,甚至只要项目成了,居间人就一定能拿到全额的“天价”佣金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

今天,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就通过一则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例,为大家解读:在法律上,什么样的服务才能匹配什么样的报酬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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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:25万的承诺,为何只兑现了14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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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(居间人)贾某

被告(委托人):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

涉案标的:某机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(中标价205万元)

合同约定:

双方签订了一份《咨询服务协议》。协议约定得非常“豪爽”:只要被告中标,且价格在200万至210万之间,被告就需向原告支付25万元的咨询服务费。

履约情况:

被告确实中标了,中标价为205万元,且收到了客户的货款。按理说,触发了付款条件。但被告拒绝全额支付,理由是:原告根本没干活!

被告辩称,招标信息是自己获知的,投标也是自己做的,原告除了提供最初的信息外,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“推广”和“配合”服务。而且,被告在该项目中净利润不足20万元,还要支付9万元利息,如果再付25万中介费,显然显失公平。

法院判决:

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履行了“一定”的居间义务,但并未全面履行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4万元咨询服务费及1万元违约金,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全额25万元的诉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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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说法:报酬与贡献必须对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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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起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,它打破了很多人“签了字就要认”的刻板印象,确立了“权利义务对等”的核心原则。

1. 居间报酬不是“空手套白狼”

根据《民法典》及本案的裁判要旨,居间人获取报酬的前提,是其提供的服务对合同成立起到了“决定性”或“实质性”的作用。

法律逻辑:居间人利用专业知识、技巧和劳务,降低了委托人的风险,促成了交易。

本案分析:法院查明,实际招投标和销售过程中,被告是直接与招标方接洽的。原告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。既然原告没有付出与25万元相对等的劳动量和贡献度,法律就不会支持其获得全额的“暴利”。

2.“格式条款”不能成为显失公平的挡箭牌

很多居间合同为了省事,会写“只要中标就给XX万”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如果约定的报酬明显高于居间人实际付出的劳务,且导致委托人利益严重受损(如本案中被告利润不足20万却要赔上25万),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,结合居间人在项目中的原因力(即他到底起了多大作用),对报酬金额进行调整。

3.证据是维权的关键

本案中,原告贾某之所以败诉部分请求,关键在于举证不足。

他无法证明自己全面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“推广”、“配合”等义务。

在商业合作中,“做了什么”比“说了什么”更重要。如果没有保留好沟通记录、服务过程记录等证据,一旦发生纠纷,口头承诺或白纸黑字的高额条款都可能变成一张废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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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宁建议:如何规避此类风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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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,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建议在签订和履行居间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:

报酬条款要细化:尽量避免简单的“一口价”。建议将报酬与居间人的服务阶段挂钩(例如:提供信息占20%,促成谈判占30%,最终签约占50%),这样更能体现多劳多得。

过程留痕 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,务必保留好所有的微信记录、邮件、会议纪要、差旅票据等。这些是证明你“付出了劳动”的最有力证据。

量力而行 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,也要评估居间费用是否在项目预期利润的合理范围内。过高的居间费不仅会压缩利润空间,在发生诉讼时也难以得到法律的全额支持。
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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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宁律所:你的法律后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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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保护的是公平与诚信。无论是作为居间人还是委托人,都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,按劳分配,按约履行。切勿试图通过“空挂”中介来谋取不当利益,否则最终可能“竹篮打水一场空”。

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,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多年,深谙合同纠纷中的每一个风险点。我们不仅是您事后的维权者,更是您事前的风险管控者。从合同起草的严谨把关,到证据链的精准梳理,再到诉讼策略的运筹帷幄,我们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、一站式的法律解决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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