达宁案例丨二审改判!离婚前夜火速取现15万,算不算转移财产?法院这样判!

离婚时,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。一方声称“钱都用于家庭生活”,另一方却怀疑对方暗中转移财产,法庭上如何查明真相?近日,安徽一起离婚纠纷二审判决,为我们清晰勾勒了法院认定“转移夫妻共同财产”的审查逻辑与分割尺度。关键证据,竟源于两张银行取款单……

 

一、基本案情:一场关于15万存款的“拉锯战”

 

盛男与陈女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一审中,盛男提出分割陈女名下银行存款,并怀疑其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,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。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。

盛男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期间,他成功申请法院调查令,调取了陈女某银行账户的关键流水。流水显示:

 2024年3月28日,陈女将名下定期存单本息合计 95,130元 以现金取出。

 两天后(3月30日),又将活期余额 57,278.5元 全部现金取出。

• 总计152,408.5元,在短短两日内“清空”

而这笔集中取现的时间点,正发生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女离婚请求之后,二审审理之前

陈女辩称,这些钱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代父母保管的款项,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。

 

二、二审焦点:这笔钱到底该不该分?怎么分?

 

焦点一:短时间内集中大额取现,能否认定为“转移财产”?

法院认为:可以认定。

二审法院从四个维度进行了分析:

时间敏感:发生于离婚诉讼进程中,一审未判离后即操作,具有转移财产的动机和时间条件。

方式异常:采取“现金取现”方式,资金流向难以追踪,与常理不符。

解释不足:主张款项属个人财产但零证据支持,无法取信。

金额重大:15万余元属于大额资产,完全取空行为异常。

综上,法院认定陈女的行为构成 《民法典》第1092条规定的“转移夫妻共同财产”。

焦点二:对于转移的财产,具体如何分割?

法律规定了转移方“可以少分或者不分”,但并非一律“净身出户”。二审法院在分割时,体现了实质公平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:

惩罚性:由于陈女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,在分割比例上对其作出不利考量。

公平性:同时综合考虑了陈女无稳定工作、需独自抚养女儿经济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,以及盛男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因素。

最终判决:该笔152,408.5元款项,按盛男35%、陈女65%的比例分割。即陈女需向盛男支付53,342元。

 

三、律师提醒:离婚时,关于财产你必须知道的三件事

1、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是基础,但可申请法院“出手”

怀疑对方隐匿财产?自己调取银行流水困难?可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。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,正是盛男成功申请了调查令。对于自己无法调取的证据,及时、正式地向法院提出申请至关重要。

2、诉讼期间财产操作需谨慎,大额动账要有“说法”

离婚诉讼期间,尤其是分居后,任何大额资金的转账、取现都可能被审查。如有合理用途(如支付医疗费、学费等),务必保留好合同、票据等证据,以备说明。

3、“个人财产”主张不能仅靠口说

主张存款是婚前财产”“父母赠与”等,需提供银行历史流水、赠与协议、证人证言等证据链。无法证明,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

四、达宁律师观点:穿透形式,查明实质

本案清晰地展示了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时“穿透式审查”的思维。不再仅看账户名义,而是综合审查资金流动的时间、方式、金额、当事人的解释逻辑和证据支撑,从而揭开财产的真实面目,防范通过异常操作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。

婚姻关系的结束应体面,财产的分割应光明。无论是理性协商,还是对簿公堂,诚实守信、依法处置才是避免损失、化解纠纷的根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