达宁案例丨订婚后退婚,彩礼该不该还?安徽法院一判决说清了!

彩礼,作为我国婚恋习俗中的重要一环,背后牵涉的不仅是情谊,更有法律与金钱的纠葛。当婚约解除,曾经为缔结婚姻而付出的彩礼,是否应当返还?返还多少?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。

近日,安徽省某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,对彩礼的认定与返还比例作出了清晰判决。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原告,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当事人权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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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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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  2025年2月,占某与舒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。3月15日,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,占某方向舒某及其家人支付了50000元彩礼、10001元“万里挑一”红包,并为舒某购买了价值2800元的黄金戒指。订婚后,两人开始同居生活。

然而同居期间,双方因性格、健康等问题屡次发生争吵。2025年5月中旬,两人分手,婚约解除。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,占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,要求舒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82081元及金戒一枚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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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交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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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审中,被告舒某辩称,相关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,且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,不应返还。其父母亦表示,女儿在感情中受到伤害,不同意退还。

原告方则主张,所有支出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符合当地风俗,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,婚约解除后应予返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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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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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认为,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、按当地风俗给付的较大数额财物。本案中:

认定属于彩礼的订婚当日支付的50000元;

不属于彩礼的节日礼物(戒指)、为增进感情给予的红包(如10001元)、人情往来红包等;

酌情返还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约两个月,存在共同生活支出,且婚约因感情问题解除,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45000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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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宁律师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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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彩礼的认定:并非所有赠与均为彩礼,需结合当地风俗、给付目的、财物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;

2、返还情形:未办理结婚登记、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、或因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形下,可请求返还;

3、返还比例: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、彩礼实际使用、双方过错等因素,酌情确定返还数额,并非全部返还。
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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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建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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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明确款项性质:大额转账可备注“彩礼”、“结婚礼金”等,避免被认定为一般赠与;

2、保存沟通记录:涉及婚约、彩礼的聊天记录、录音、短信等应妥善保存;

3、收集风俗证据:当地订婚、结婚习俗的相关说明或证人证言,有助于法院认定彩礼性质;

4、及时法律咨询:发生争议时尽早咨询律师,避免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