达宁科普 | 最高院再审终改判!土地确权需尊重历史!

作为专注土地与行政法律事务的专业机构,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司法裁判趋势。本次选取最高人民法院(2019)最高法行再134号行政判决开展专题研究,旨在为集体土地确权争议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。

 

研究目的

 

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权属纠纷中,历史权属凭证效力认定混乱、行政确权标准不统一、案件长期程序空转等问题突出。本所选取本案开展研究,目的在于厘清土改时期权属证书与后期林权证的证据效力,明确长期管理使用事实的法律地位,统一行政确权与司法审查的适用标准,为当事人及基层行政机关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专业参考。

 

法律分析

 

本案核心争议为 43.5 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,六我社持有的 1954 年土地房产所有证,经现场勘查确认涵盖争议地块,且有长期耕种管理事实,具备确权效力。江管社所持 1981 年林权证缺乏权属来源依据,亦无实际管理使用证据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原审行政处理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二审法院未直接变更权属而责令重作,不符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。最高法依法直接变更确权内容,确认争议地归六我社集体所有。

 

案例意义

 

本案系土地确权领域的标志性判例,明确三项重要规则:第一,土改时期合法权属证书并非当然失效,可作为确权重要依据;第二,权属认定应坚持权属凭证与长期管理使用事实相结合;第三,人民法院对行政确权裁决享有司法变更权,可直接确定权属归属,避免程序空转。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。

土地确权事关集体与群众根本权益,证据固定、程序规范、法律适用均需专业把控。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依托本案裁判规则,可为土地权属争议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,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